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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大数据与机器学习的第三代算法推动政府部门自动化行政变革。算法行政放大算法常规风险的同时,也凸显出行政领域的特殊风险。为规范算法行政活动,欧美地区实施了第一波算法行政问责政策。每一政策都反映为一种或多种问责机制,以运行机制和问责主体为标准从中析出科技伦理问责、算法影响评估、透明度机制、行政程序法问责、审计/监管检查、独立问责机构、禁令/暂停措施、政府采购等八种问责机制,分析机制运行假设和实施中反馈的问题。结合行政问责理论对欧美算法行政问责政策进行总体评估,发现现有政策在信息提供、质询强度和有效激励等方面存在不足。政府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我国算法行政问责制度需要体系化展开,结合我国现状和欧美经验教训,提出优化算法行政问责制度体系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以人工智能驱动知识产权审查,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能,强化知识产权源头治理,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从技术逻辑看,人工智能能够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审查压力不断增加与审查能力增强不足的矛盾,在缩短审查周期、提高审查质量方面具有优势和实现的可能性.从价值准则看,人工智能驱动知识产权审查须回应国家和社会的需求,遵循加快审查速度、提高审查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与此同时,人工智能驱动传统的救济为主的事后纠正制度转向权利救济与决策问责相结合的责任制度,在明确审查人员责任构成同时,还需对人工智能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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