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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5日前,财政部须将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这是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动员部署会下发的《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8]75号)中的规定。其中,“2月15日前”的提交期限,早已有之,可追溯至《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2]395号)。这一至少连续7年的规定,已成惯例,似无不妥之处。但是,细究之下,该规定仍有待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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