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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一般意义上,买卖以所有权转移合意为核心要素,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在买卖过程中,指向所有权转移的债权性合意是从所转移所有权合意中分裂出来的一个阶段,产生转移所有的法必然性,为转移所有权服务。决定所有权转移的因素只能是行为人转移所有权的意志。由于买卖行为所处的条件不同以及当事人的选择不同,买卖过程的环节及其法律属性而有不同。  相似文献   
2.
白玉廷 《法学论坛》2005,20(4):131-135
在不采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理论的前提下,解释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必须注意合同的债权效力与处分效力之区分.合同因行为人无处分权而无效时,仅指不能产生处分效力,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合同的债权权力采无果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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