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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区块链等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与深化应用,极大地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但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诸多困境,并催生了监管科技的崛起。通过对监管科技运作机理的研究,发现其初具由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与监管科技公司等构筑的监管科技生态,并在交易行为监控、客户身份识别、金融压力测试、合规数据报送以及法律法规跟踪等场景的应用不断深化。尽管监管科技具有高效、便捷、应用广与低成本等优势,但也面临着众多的监管挑战。对此,通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重点剖析域外应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科技发展经验,以探寻我国监管科技发展的路径,破解我国监管科技的挑战。  相似文献   
2.
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救济制度,对受害方的权利救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反垄断法是实际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能起到诉讼激励作用,从而使得受害方成为了权利上的懒惰者,甚至是权利上的睡眠者。本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对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美国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与德国判决前利息制度进行了法律经济学评析,从而本文建议,我国应采取“三倍惩罚性赔偿”和“判决前利息制度”相结合的损害赔偿标准制度。  相似文献   
3.
随着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数据型经营者向深度演进,互联网平台逐步显现出既具有促进市场经济创新发展的正外部性,也可能具有阻碍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负外部性,最典型的负外部性莫过于垄断。当前,互联网平台衍生了以算法合谋为主要形式的垄断协议、利用数据资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等新型数据垄断形式,给我国反垄断规制带来了诸多困扰。尽管我国对反垄断做了较多努力并修订了《反垄断法》,但是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治理机制仍有待完善,要探索多维的反垄断治理机制:在治理原则上,应当坚持市场化与法治化原则;在治理路径上,需要从政府规制向多元治理(企业自治、政府规制与社会监督)转变,完善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治理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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