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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不仅继承了西方历史上"自然法"高于一切制定法、人为法、实在法的传统,而且把"法",即由社会生产力和经济事实所呈现出来的"社会律"作为自然法则予以强化。认为法之所以演变为法律,不过是经济规律的自然发展所至,人们只有把"法"的自然本质———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从经济事实中发掘出来,才能正确真实地表达"法律"。为此,他们将"自然法"的内容进行了革新,从另外一方面强化了西方自古以来"自然法"的传统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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