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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纠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如何帮助债权人收回债款,是参与清债律师面临的一个业务难题。实践中,律师同仁们提出了许多见仁见智的看法,从多方面进行了艰苦的探索。目前,一种被称为“诉讼时效回转”的主张最为引人注目。其做法是: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案件,律师可以代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然后继续向债务人索款,当债务人拒绝偿还时,即可以前述手续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判收回债款。据闻,此法被称为能将死债变活的业务技巧。笔者对此颇难苟同。诉讼时效属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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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阶段,律师接受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委托,参与法院的执行活动,在所受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正确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实体权益(以下称执行程序代理),是律师民事诉讼代理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方式,具有不可取代的优越性和较大的发展潜力,但是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代理形成了“执行不代理”的惯例。律师只能代理当事人参与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程序(以下称审判程序代理),包括参加诉前、诉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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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监督的几个原则性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个案监督范围应包括法、检两院及公安、安全、行政司法机关办理的 ,“怀疑但未确定”违法的案件 ;应以“典型”而不是重大为标准。●监督行为应始于诉讼的适当阶段 ,即“适时监督”。●监督意见的表述形式比较规范且较有力度的是常委会决定 ,决定的表述形式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模式。●个案监督中发现司法人员有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经过理性的争鸣和系统的总结 ,人们终于就个案监督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现实性达成了共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如期地将制定个案监督的工作规范列入了立法议程 ,这表明个案监督作为一项监督制度已经走上国家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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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理论界和律师界对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参加民事执行程序,已经取得了一致的意见。但对律师能否代理被执行人参加民事执行程序,却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在执行阶段接受被执行人委托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律师的代理活动不具有实际内容,因此,律师不直代理被执行人参加民事执行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做为被执行人的代理人,律师在执行阶段的活动,符合律师法律服务的宗旨,有利于维护被执行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协助法院正确执行法律文书,因此,律师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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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是我国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实行约束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制度设计。《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事务时,遇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这项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亟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研究和探索。笔者试就这一问题略述以下浅见。一、如何理解和把握“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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