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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们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多。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性质反向考察,其主观罪过的类型不应包括犯罪过失。从文义分析、立法溯源和整体理解等角度全面审视"应知"的规范含义,其应是犯罪故意的一种认识状态。总体观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只能是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2.
传销在中国用语混乱,其性质与范畴在不同时期差异较大,但欺诈传销一直是打击的重点.欺诈传销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需以刑罚规制,但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欺诈传销不是一种经营行为,而是以从事经营活动为名的经济诈骗行为,应当独立成罪.<刑法修正案(七)>的组织领导欺诈传销罪规定的要件内容和所处位置恰当,但最高法定刑偏低.  相似文献   
3.
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而非简单客体,既包括社会公共秩序也包括他人轻伤以内的健康权,这是由其实行行为的暴力性、自身的法条结构所决定的,并能在其他法系中得到佐证。他人重伤以上的健康权、生命权和财产权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本方人员不是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对象。公共秩序在本质上是由法律、道德和风俗习惯共同维护的一种正常的生活状态,但其范围不限于公共场所。  相似文献   
4.
注意义务是过失犯的核心,厘清其概念内涵是过失理论建构的前提。应以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为对象,以其注意能力为前提,立于规范的立场考察注意义务的概念内涵。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终都没有正确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质,都是以危害结果不会发生为行为的基础。注意义务即危害预见义务,不应包括结果避免义务,即要求有注意能力的行为人在行为时小心谨慎、集中精力去认识行为的危害性质,以避免法益侵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5.
法律拟制性同意能力的征表为性同意年龄。我国《刑法》将完全无性同意能力的年龄上限设定为14周岁,这与当下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状况不匹配,也与未成年人的国际保护趋势相悖。与此同时,《刑法》将性同意能力二分为完全有和完全无两种状态,这种分法也有违客观规律,忽视了部分性同意能力的客观状态和具体类型,因为性同意能力在客观上呈现出完全有、部分有和完全无的三种状态。据此,应提高《刑法》中的性同意年龄,且将性同意能力进行两类三分,即对于性交活动,将不具备性同意能力的年龄设定为16周岁(不含)以下,将具有部分性同意能力的年龄设定为16~18周岁,将具有完全性同意能力的年龄设定为18(含)周岁以上。考虑到猥亵行为和聚众淫乱性质难以认定,则更应当认定17(不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此类活动中对任何人都不具备性同意能力,17~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此类活动只具有部分性同意能力,18(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可能具有完全性同意能力。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在学界引起了较为广泛的争议。从该款的立法原意看其存在有必要性,且应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理解该款的具体内容。实际适用中尚有部分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7.
设立及修正危险驾驶罪名是风险社会下顺应交通安全需求的必然选择。学界对该罪的罪过类型的认识有犯罪故意说、犯罪过失说和混合说等观点。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厘定其主观罪过的必要前提。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应理解为关乎公共安全的交通秩序,而非公共安全本身。在事实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和违反交通秩序所持的主观心态并不一致。在规范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违反了交通秩序并对此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时,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故其罪过形式只能是犯罪故意。本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罪间关系为法条竞合关系,在出现法条竞合情形时,根据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的主观罪过内容确定相关罪名,对其从一重处。  相似文献   
8.
论宣告死亡结果在刑事法中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刑事判决推定适用民法中的宣告死亡结果。但宣告死亡结果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别:前者是对未然事实的盖然性判断,后者是对已然事实的确定性证实;在价值取向上,宣告死亡制度基于对生存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而推定则基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在效力上只能限制前者的适用范围;在救济程序上,宣告死亡撤销制度也不能适用于刑事领域。因此,在中国当下的法治环境中尚不能在刑事法中推定适用前者。  相似文献   
9.
我国奸淫幼女案件数量较大且保持稳定,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多是熟人作案,多次实施奸淫行为和奸淫多人的比例高,奸淫行为造成的危害严重.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基于对奸淫幼女行为统一规制的刑法立场,对幼女性权利进行同等保护,将奸淫幼女从卖淫犯罪中剔除,进而将幼女完全排除在涉淫类犯罪之外.以法益侵害程度为...  相似文献   
10.
国际犯罪是指为达到特定目的,违反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刑事规范或有悖于人类的和平安全精神,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而应受国际刑罚处罚的行为。恐怖行为是指由个人、组织甚至国家对人身或财产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以引起人们的心理普度恐惧,危害社会安全秩序,并以此企图实现其预期目标的各种行为。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为达到特定的国际目的,违反国际公认的国际刑事规范或有悖于人类和平安全精神,运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极度危险手段制造国际恐惧和惊慌,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应受国际刑罚处罚的不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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