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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江西省婺源县某民办中学于2002年7月20日与被告江某(同县另一中学教师)签订了《聘任协议书》。约定自2002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被告江某到原告方担任某学科骨干教师。享受四级十二类教师待遇。年总收入不低于22000元;从被告受聘之日起。合同期内由原告每年于9月10日前支付被告学科骨干津贴15000元,9年共计135000元;聘任协议有效期内,如被告单方终止协议,必须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年未能实际履行,仍在原校任教。后经协商。双方将协议的履行开始期限推迟一年。即变更为2003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为双方履行权利义务期。协议变更后,被告仍未能履行。原告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某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30000元和承担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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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决定了该合同是可直接履行的合同。当这类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按法律原则和法理解释来依法保护处于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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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网络虚拟社会侵权之事时有发生,一方面拷问着网络监管的力度和科学性,一方面考验着主张权利人收集、固定、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网络侵权事实的能力。一旦发现网络信息有故意侵害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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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共同选择——一个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中简易程序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不仅是对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更是把我国人民司法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予以法律化。为了进一步搞好简易程序的适用,我院从基层法院的视角,以近3年我院的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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