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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众多学者疾呼我国的刑法体系应当由现阶段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变,以实现对社会风险的预防与控制。但是应当看到,风险刑法在许多方面与我国现行刑法的价值理念还有相当的距离,这一距离不可一步跨越,而应当在坚持我国现行刑法价值观念框架之下,采取理性的思维,吸取安全刑法理论的有益成分,如适当增加危险犯等,以应对社会风险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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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尽管在处罚依据等问题上仍存在解释力量薄弱的关卡,但由于其在具体的适用中并不以行为是否产生具体的危险为判断要素,其社会价值日益凸显,笔者以为,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在现今刑法发展的大趋势下,抽象危险犯以其独特的价值必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占据一席之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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