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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制正犯体系近来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学者们主张我国立法也属于单一制正犯体系。单一制正犯体系由于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不牢固,片面追求克服处罚漏洞而又不能完全消除处罚漏洞以及有损构成要件定型性等诸多缺陷,并不值得提倡。我国刑法规定及其司法适用说明我国属于区分制正犯体系。以区分制正犯体系的立法为基础,构建精致化的理论体系是我国共犯理论体系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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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过失竞合是过失同时犯的竞合,其在结果归责上存在不同于过失共同正犯的特殊性。过失竞合的处罚范围借助因果关系的广泛认定存在不当扩大的倾向,在因果关系之外寻求过失竞合结果归责的限制路径具有必要性。过失竞合结果归责的核心问题包括主体的特定问题以及归责范围的限定问题,前者在于判断行为人缘何负有注意义务的根据,后者在于判断过失正犯的答责范围。以因果经过支配可能性作为判断过失正犯的正犯性标准具有妥当性。在正犯性判断的基础之上,应当将处于支配范围之外的过失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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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过失共同正犯的规范前提——以《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范构造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与实务都是以《刑法》明确否定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为前提的。在此前提下,既不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过失共同正犯理论自身的发展,因此有重新审视的必要。通过言语行为理论可以发现,《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范构造既是行为规范也是制裁规范。作为行为规范,该条所禁止的是引起法益侵害结果的过失共同犯罪行为。而作为制裁规范即是要对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作出评价。因此,法官在依照该制裁规范裁判案件时,是以过失共同犯罪行为为评价对象的。在具体定罪量刑之前,需要确定是否成立过失共同犯罪,进而将结果归责于各行为人,这就为过失共同正犯的解释论展开提供了规范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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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不断见诸报端的校园暴力事件及其处置,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校园暴力已渐成为风险治理对象,同时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处于缺位状态,并越来越难以满足不良青少年的教育、矫正需求。尽管在后现代的风险治理面前福利国家理论面临重重危机,但是通观现代世界各国,国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状况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因此国家在少年司法体系中自然也需要发挥其基础性社会功能,尽到教育与保护少年的责任。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应当在确立国家责任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采取"司法-福利"的一体化模式,在以保护不良青少年的核心任务之下,适当采取惩罚措施,以应对日渐为民众所关注的风险治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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