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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主要针对有轻微瑕疵的行政违法情况,用修补的方法将瑕疵补充完整,而不采用撤销、宣告无效等形式,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补正的适用条件为,不影响意思表示本身的合法性、公正性的行政瑕疵。补正的主体为,做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使监督权的行政机关。补正的时间为,在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之前。补正的效力溯及既往,延及至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时。  相似文献   
2.
不具备流通股发行能力的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印制了股票,并且公司股东以实际交付该股票作为对公司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时,尽管该股票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改变质押人以其在公司享有的股份设定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质押合同生效而质押权因未履行公示原则未生效时,应由导致质押权未能生效的一方即担保人对质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基于信赖利益原则应以股份出质时该股份实际代表的价值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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