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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已正式列入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其重要意义无可置疑。但是,这项工作的最基本概念,即“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词目的采用是否得当,是一个可以商榷的问题。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直观表达包括两个要件,即被登记单位为民办的和非工商类企业型的。但对于民政部门的登记要求,实际上还附加有更为重要的第三个要件,即被登记对象必须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按照常规性或广义性的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不要求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同样是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同样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国民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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