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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稽模仿(parody),也叫做幽默嘲讽或戏仿,最初作为一种文学手法,是指以幽默、滑稽和讽刺的方式,刻意模仿他人现有的作品以达到嘲弄讽刺的效果.在著作权法领域,由于其具有明显的文学创作手法特性,滑稽模仿的运用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主要突显在著作权法中.实际上在国外,与著作权案例相比,滑稽模仿在商标法方面的案件的适用显得更为平常与多见,同样原理亦可应用于商标法,然而滑稽模仿的立法与司法运用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无涉及,这实为商标法制度上的一大缺失.本文主要从与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出发,通过案例来探讨其在商标法中的适用基础与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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