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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论财产防卫     
财产防卫是英美法系国家刑法防卫制度类型之一,也是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对财物的毁损或侵占行为;财产防卫的时间条件以非法占有行为结束为限;财产防卫的限度条件结合财物的价值和不法侵害的方式和强度来确定,对财产的不法侵害中如不含有对人身的暴力侵害,有必要设置警告程序。抢劫罪的防卫具有财产防卫和人身防卫双重性质;对入室盗窃行为可以使用致残或致命的暴力防卫。  相似文献   
3.
郝如建 《经济与法》2003,(10):50-51
潜在犯罪人是犯罪学对犯罪人的一种分类。是指受外界影响形成犯罪意识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潜在犯罪人与常人没有什么明显区别。但又不同于常人,在特定环境下潜在犯罪人会实施犯罪行为而常人不会,严格意义上讲,潜在犯罪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犯罪人.因为他尚未实施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追究的是行为责任,对还没有实施犯罪的潜在犯罪人不能作为刑法惩罚的对象。但是,潜在犯罪人只要有机会就会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对潜在犯罪人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对公民住宅权最大的侵害源来自国家与政府的公权力。根深蒂固的公权意识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公民住宅权保护不足是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住宅权的基本原因。防范国家公权力的侵入对住宅权价值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首先,应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凸显对住宅权作为基本人权的私权利的尊重。其次,应彰显宪法精神,对侵入住宅的公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一是在法律程序上明确警察启动检查权、搜查权的前提条件。二是决定权应当与执行权分开,做好权力的制衡。三是明确公民住宅权被侵犯时的救济权。  相似文献   
5.
缓刑宣告不属于刑罚裁量制度 ,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过于原则 ,应予以具体化。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有漏罪的 ,不应一概撤销缓刑 ,而应当区别对待。战时缓刑并非独立的缓刑制度 ,而是缓刑适用的一种特殊状态。  相似文献   
6.
无被害人犯罪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郝如建 《理论月刊》2007,(5):115-117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存在无被害人犯罪,这是由于该类型犯罪隐蔽性和形态的特殊性而产生的误读。从犯罪本质看,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从危害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角度看就应称为被害,无危害则无犯罪,同理,无被害则无犯罪;从犯罪客体看,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是犯罪客体的承受者,无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被害则无犯罪客体。该类型犯罪中的被害人具有被害性、实体性和直接性等特征,其主要类型是自然人,其次是社会组织(单位)和国家。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重视缓刑的宣告 ,忽视缓刑执行 ,使得缓刑作用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借鉴国外与缓刑执行相关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并联系我国的司法实践 ,在分析我国缓刑执行目的和任务的基础上 ,提出应建立独立的缓刑执行主体和辅助机构 ,明确执行人的职责 ,规范缓刑犯的权利和义务等立法和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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