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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警察内部监督制度仍存在监督机构设置不规范、督察机构权威性不够、监督配套制度不健全、督察职能发挥不充分、执法监督不到位、监督模式单一、督察奖惩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应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做法,整合内部监督机构,把法制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能纳入督察范畴,令督察机构独立于当地公安机关并受上级垂直领导管理;完善监督法律体系,建立准司法化的救济制度;建设高素质的督察队伍,形成公平公正的督察绩效考核机制;健全督察信息工作运行机制,开辟网上督察的新途径;发挥预防功能,创新监督模式,加强督察结果的运用,实现警务监督效能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2.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驾驶行为"的理解和认定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应立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考察危险驾驶罪的本质,结合我国醉驾的现状,对"驾驶行为"予以合理界定。"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运行机动车的意图自主发动机动车引擎或实际运行机动车的行为。"驾驶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对机动车的自主控制。驾驶行为的目的在于运行机动车。驾驶行为的常态方式是直接驾驶,间接驾驶、遥控驾驶、部分"受强制"的驾驶也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3.
郭小亮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5):30-36
当前,我国犯罪一直呈上升态势,刑事司法工作压力巨大。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研究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刑法的进步和完善应遵循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双向思维模式。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是探讨如何在立法层面实现我国刑法的非犯罪化。我国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可从四方面进行设计:一是活化传统容隐制度;二是强化“但书”的出罪机能;三是增设正当化事由:四是确立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4.
郭小亮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104-108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有效制止了我国醉驾高发态势,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也凸显了不少实际问题和困惑。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认定时,对醉酒的标准应当采取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标准;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运行机动车的意思而发动机动车引擎或实际运行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应列入机动车的范围;道路的基本特点是区域公共性和车辆通行性,生活小区内的类似道路应归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相似文献
5.
郭小亮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6):114-118
在刑事和解中,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往往是双方成功和解的标志。认真考察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对完善刑事和解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刑事和解协议的生效要件包括协议要符合私法基本精神、受公法制约并且与刑事和解终极目标一致。根据刑事和解实践,在符合特定条件时,确认某些刑事和解协议无效或可变更,可有效保证刑事和解的公平和公正。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对道路的理解,应立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从两方面进行解读,即区域公共性和车辆通行性。司法实务中,应注意对居住小区等具有封闭性质的道路、荒野道路、乡村小路等冷僻道路、商业步行街、景区道路等专属行人行走的道路和修护中和已竣工尚未正式通行的道路等特殊道路的认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应符合区域公共性和车辆通行性原则。 相似文献
7.
郭小亮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1):46-50
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公众对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存在较多诘问和责难。刑事和解以恢复正义为目标,凸显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现实需求.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刑事和解的实现源于加害人真诚悔罪和被害人谅解.与“花钱买刑”有本质区别。在刑事和解之下,实现的是相对平等和实体正义,虽是一种“缺憾性”的平等和正义.但对被害人而言是真实可见的。刑事和解之后的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在量刑上从轻处理,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之终极使命。通过刑事和解对加害人予以区别对待,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和体现,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因此.善待刑事和解应成为当下社会应有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8.
容隐制度作为我国古代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中华法系的史册中存在了两千余年,并且至今仍作为一项普适性的法律制度为世界众多国家的法律所认可。但是,容隐制度却未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得以体现。容隐制度体现了对善良人性的关注,契合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在和谐社会背景下,重构我国刑事法治的现代容隐制度,是我国刑事法治文明与人道的体现。 相似文献
9.
郭小亮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3):86-92
当前,我国犯罪一直呈上升态势,导致刑事司法工作压力巨大,研究非犯罪化的实现路径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广义上理解,非犯罪化包括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现实和刑法立法模式决定了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我国当前非犯罪化的主要路径。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可从三个层面展开,它包括侦查阶段的非犯罪化、起诉阶段的非犯罪化和审判阶段的非犯罪化,每个阶段的非犯罪化其具体实现方式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10.
郭小亮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4)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正犯主要有一般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和承继的共同正犯。一般共同正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醉酒驾驶实行行为。共谋共同正犯可分为组织型共谋共同正犯和平等型共谋共同正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共谋者可以从共犯中脱离。在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如果后来参与醉驾行为人在先前醉驾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刚着手实施,或者先前醉驾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既遂但整个驾驶过程并未实质完结时参与醉驾的,可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