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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任会议是否有决定权?甘肃省《人大研究》1999年第3期刊登了署名为火中昌的一篇文章。该文在标题中就明确指出:主任会议没有决定权,其依据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笔者认为,该法条恰恰证明了主任会议有一定的决定权。《辞海》上对“处”字解释说,“处”是“决断”的意思;《新华词典》《现代汉语词典》上解释“处理”是指“处置,安排解决。”可见,处理含有作出决定的含意。从法理上、逻辑学上分析,决定权是处理权的一种,处理权在外延上大于决定权,决定权包含于处理…  相似文献   
2.
<正>在人大实践中,某一具体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是由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界定的。但有人认为,对重大事项,法律只规定人大或其常委会有讨论决定权,并没有规定有界定权,因而由人大常委会界定哪些具体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到底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能否进行界定呢?或者说,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有界定权吗?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对哪些属于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完全是既合理也合法的,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即理应依法享有界定权。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为保证会议有序进行,会前对询问内容、询问对象、询问时间,甚至问什么、答什么,谁问谁答,都做了周密安排。有人认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询问权,想说什么、该问什么,均受宪法和法律保障,会前早作安排,少了"真刀真枪"的交锋,询问的监督作用就难以真正发挥。  相似文献   
4.
笔者认为,这种“提前介入”审查的方式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科学合理,不宜提倡。至于政府在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时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不能称为“提前介入”审查,不违背法律规定,但也不宜提倡。  相似文献   
5.
“个案监督”合理合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个案监督”问题,是当前各级人大和理论界普遍关注和议论的热点问题。不少地方人大还出台了有关个案监督的制度,为监督工作上台阶奠定了基础。然而,个案监督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形式等仍然存在着模糊认识。笔者认为,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是人大的性质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职权。众所周知,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对它负责,受其监督。这种监督既可是总体上宏观上…  相似文献   
6.
笔者认为,乡镇在召开人代会会议时,参照县级人代会会议听取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议程安排,安排听取人大主席个人工作报告有其合理性,安排听取人大工作报告或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的做法则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无现实必要。  相似文献   
7.
个案监督应消除几个误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由于我国目前监督法律的不完善等因素 ,在理论和实践中 ,人们对个案监督还存在着种种认识上的误区。这些误区亟待消除 ,否则有碍个案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一 )认为个案监督会干扰司法独立有人认为 ,个案监督是“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直接干预司法过程 ,司法独立势必成为空中楼阁 ,这一理念被损害必将祸及长远”[1] 。此观点无异于否定人大个案监督权 ,其实质是混淆了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1.我国的司法独立是相对的司法独立 ,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有着根本的区别。西方的司法独立是建立在“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政治体制上的 ,表现为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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