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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陆而启 《证据科学》2011,19(4):401-414
我国刑事证明的印证模式突出表现了如下特点,系争内容由不同来源的证据提供同一性印证、证明程度排他性要求可能促成采用灵活性取证手段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之中有多处关于审查证据、采信证据和对全案事实认定的"印证"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如下特点:需要印证的对象——主要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容易因为出庭而出现反复的证据形式以及间接证据;印证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庭审中翻证、翻供以及作证资格缺陷和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效力问题;印证的条件错综复杂,而印证的效力有一种法定证据制度的痕迹,同时又因为其语言模糊而可能存在滥用裁量权的嫌疑。针对印证规定的限度,第一,需要把以量取胜和依靠主观真诚和正当程序为基础的以质取胜相结合;第二,需要把靠证据说话与辩论、说理和质证等形式的意见之争相结合。  相似文献   
2.
我国目前呼唤"证人出庭"是一个叶公好龙式的伪命题,无论是法官、控辩双方、被害人,还是警察等都没有做好证人出庭的准备。其中书面证言确认制度、"大司法机关"体制、证人全程伪证责任等因素促生法官不情愿证人出庭的心理,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缺乏"怀疑权力"的文化传统和个人积极性。进而言之,目前关于证人出庭具体配套规则的对策也有难以克服的缺陷。而我们要认真对待实践而不至于做脱离实际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3.
从整体趋势来看,我国司法改革随着从"司法工作机制"到"司法体制"的范围扩大而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要切合中国国情和把握时代脉搏.在目标上,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着从"抗干扰"到"获信赖"的转向.司法"获信赖"有其源于人民、为了人民和依靠人民的根据.在具体路径上,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也面临着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既突出司法组织主体的精英化和大众化并进,又强调司法制度和程序从技术向情感的转向.  相似文献   
4.
陆而启 《法治研究》2014,(6):110-118
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从游击队转化为正规军。这种刑事和解既具有惩罚与恢复的双重功能,又包含私了和公断的互动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效果都是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私了的社会文化、仇富仇官的社会心态、"宽严相济"政策、"先民后刑"的处理机制等都在新法之中有所体现,而既没有具体的和解程序,又没有明确处理后果,更没有监督控制程序的"当事人和解"程序最终可能成为一个需要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酌定不起诉制度、简易程序、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及自诉案件的和解等程序来填补的"空壳"。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治的困境与出路 --一个皮格马利翁效应的神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而启 《法学家》2005,1(3):136-145
在社会现代化转型阶段,直面内在冲突和外在冲击的刑事司法存在着诉讼角色预期的左右为难和诉讼运行机制的艰难困境.在"折中"、"兼顾"、"相结合"或者多元化的思路指导下的刑事诉讼立法完善,即使排除普遍存在的"矛盾"达到逻辑论证的完美,也可能在实践中寸步难行,而且往往也能为各种理论错误和操作失误从内含各种对立的矛盾中"各取所需"寻找到借口.  相似文献   
6.
检察官的角色--从组织法和诉讼法角度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检察官既面临着组织法上的身份定位和办案机制困境,又面临着诉讼法上的角色扮演和职权行使困境.欧陆法系检察官以真实和正义为目标,以合法性和客观性为行事准则,经创造性转化,我国也要求检察组织活动在独立性与一体化之间保持适度平衡,要求检察官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理念.为遏制检察巨灵,我国检察制度需要从庭前审查程序、不 起诉裁量权的监督程序以及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等方面对诉讼监督模式作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陆而启 《证据科学》2014,(2):166-179
语境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或者理论联系实际等论证方法的过度运用令人生疑。一是在把握事实方面,自己树立一个假想的靶子进行批判,而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或者分析,或因假设前提错误,或因不存在因果关联,而导致结果不能证;二是教条的、无原则的具体分析,借题发挥的普遍联系,因为多走了一步,真理就转化成了谬误。为方法而方法、为批判而批判可能是一种舍本逐末的研究思路。而“对象即方法”的研究思路可能是法官事实认定的心理学分析的一个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8.
陆而启 《证据科学》2014,(5):517-543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方开示义务如“邯郸学步”,这是把一种可能无需法律规制的常识判断转化为一种程序规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具有无罪的指向性、整体的意见性以及形态的中介性,这一概念发展了证据形式和证据种类的理论。然而这个规则既无根基也无后果,一方面,在我国官方垄断取证的背景之下“,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不可能对控方造成突然袭击,还可能被认为是狡辩而不受待见,而辩护方的所有取证活动必须汇集到控方的单向证明活动之中才被看做是证据;另一方面,倘若被告人并未履行“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开示义务,尽管出于辩护本能,根本没有这种可能,对被告人而言,也没有相应的惩罚后果。须知在英美法系国家为寻找真相而要求庭前开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也可能事与愿违。因此,在我国“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只关注了为了削弱程序抗辩的证据交换问题,而未考虑辩护方的证据收集能力的前提问题以及控诉方怠于为反对抗辩而积极取证的责任问题。在此背景下,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抗辩是辩护方证否的权利,及早提出可以防止追诉机关的错误积重难返;又基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反而是控诉方要承担的一个证实的义务,要求其积极核实和审查。  相似文献   
9.
陪审团制度的结构因素有三:一是陪审员个体素质的外行特征;二是陪审团事实认定集体交流方式和秘密色彩;三是陪审团与法官组成的二元审判法庭。为准确认定事实,英美法系裁决人员的心理素质和组成结构成为证据排除规则、法官指示规则以及裁决标准的规范形成和制度运行的前提条件。虽然我国陪审制度与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都有制约国家权力、强化民众认同的民主价值以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双重功能,但是由于陪而不审、审而不判、议而不决,作为民主象征的我国陪审员参与审判制度需要在陪审法庭的随机组成和陪审裁决的公众认同上下功夫。  相似文献   
10.
陆而启  王铁玲 《前沿》2002,(1):57-59
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号角、以提高法官素质为序曲、以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为主旋律的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 ,为从技术和规程上保障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对我国过于简单的证据规则提出了细化的要求。证据规则是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关于证据资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并加以提出、收集和运用的原则和规范。证据规则的存在及其内容受诉讼结构的制约 ,由于诉讼证明过程中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及证据和事实认定上的矛盾等原因 ,如果不确立为某一诉讼结构所需要的一定的证据规则 ,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大陆法系和英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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