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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私营经济,在1955年之前,党和国家采取的方针是允许存在和发展。1953年6月,毛泽东同志正式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确定在10年至15年或者更多的一些时间内,基本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遗憾的是,1955年加快了“对私改造”的进程,同年11月,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到1956年底,私营经济在中国大陆基本上消失了。然而20年以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指引下,私营经济又重新生机勃勃地发展起来。1988年4月,“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条文载入宪法。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营企业合法权利和利益。我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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