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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但该规定仅为引致性条款,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救济方式等进行规定,无法为案件纠纷的解决提供裁判指引,因而要通过加深理论研究以助益于纠纷解决。基于《网络游戏服务协议》的约定,游戏运营商负有为游戏用户提供游戏服务的义务,而游戏虚拟物、游戏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即为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因此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仅为游戏用户享有的债权凭证,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应依《网络游戏服务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处理,协议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限制转让等约定具有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约束,若游戏用户违反协议约定,将限制或禁止转让的债权进行转让的,其转让行为仍具有效力,但游戏运营商可对债权受让人享有抗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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