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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至公司法人资格完全消灭之前的必经的法律程序。公司在其完全丧失法律上的人格之前,须对其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一次清理,了结公司的未了事务,及时行使债权和清偿债务,对剩余财产加以分配,以尽量避免公司退出市场时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公司法》第八章第189条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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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现行法律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贸代理制作为我国外贸体制渐进改革的产物,其法律调整因历史原因一直处于层次不明、内容冲突的状态。合同法的颁布为我国实践中的某些外贸代理做法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未从整体上改变外贸代理法律调整的不协调状态。因此,加快民法典制定,形成完整的代理法体系方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良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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