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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乐死历来是充满争议的话题。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涉及哲学、伦理学、医学等领域外,法学界对安乐死问题的争论也从未停息过。笔者认为,安乐死之争,不仅是一个市民社会如何理性对待生与死的生命伦理问题以及民主国家如何作出恰当反应的刑事政策问题,更是刑法认识论的变革、罪行法定原则的功能机制的重新评定与犯罪构成模式的重新塑造等深层要求的必然。  相似文献   
2.
马柳颖 《时代法学》2008,6(5):51-55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构成抢劫罪的主体。通说认为这既包括《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一般抢劫罪,也包括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14~16岁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先行行为时,致人重伤和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以故意伤害罪、杀人罪处罚。致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下结果的是否构成转化抢劫罪,没有明确。而司法实务中普遍地对14—16岁未成年人以转化抢劫罪处罚,不当地加重了对未成年的刑事处罚,违背了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3.
马柳颖 《政法学刊》2009,26(2):30-35
随着年龄的增大,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逐渐减弱,而现行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未作特别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犯罪量刑存在较大的偏差。刑法立法上应将“年老”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明确规定年满70周岁以上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于处罚。这一规定既具有生物学科学依据、深厚的传统文化和民意基础;也体现了刑罚个别化、人性化、经济性原则;完善了刑法立法结构,周全了对弱势主体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一、电子证据可靠性规则构建意义 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科技证据。它具有抽象性特点,不能为人们直接所感知。人们从计算机终端或输出设备中直接感知的电子证据是通过电子设备的输入、储存、传输、转换处理后转变而来,在这一转换过程中,电子证据易被人为篡改和变动,或遭遇意外因素的影响与破坏,且不易为人们直接察觉。因此,电子证据运用于司法诉讼证明中,其可靠性往往受到怀疑,成为当事人争执焦点,法庭审查判断的难题。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计算机犯罪案件事实证明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  相似文献   
5.
留置措施作为一种调查手段,但其承载了强制措施剥夺、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的功能。而在监察机关十余项调查措施中,具有人身强制性的仅留置措施一项。一方面,留置措施的严厉性使外界担忧留置措施适用泛化,进而侵损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留置措施适用的严格性又严重束缚监察机关有效"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与改革目标相悖。留置措施的这种两难困境症结在于其单一性缺陷,而根据比例原则对监察强制措施进行体系化构建,则有助于化解此二难境地。  相似文献   
6.
行政纠纷调解机制构建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法理论通说认为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一观点为现行行政立法所吸纳,封堵了以调解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现代行政模式的转变、和谐司法理念的提出,为行政调解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中法院以变通的"和解"、"协调"之名来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实具有调解性质。隐形于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对现行行政立法与传统通说的悖反,体现了行政调解制度层面的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7.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连网已成为人们重要的生活场所。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与实惠的同时,也伴随诸多负面的效应。本文就网络文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影响进行探究,并试图构建相应的应对方案来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工具,阻却网络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8.
诉讼调解中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调解虽然具有程序简便,高效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价值,但因缺乏充分监督和制约的程序,易于被不诚信当事人用以牟取非法利益。诉讼调解中原、被告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权利行为,实质上属诉讼欺诈侵权行为,既损害了案外人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强化司法审判职权,完善诉讼调解程序监督机制,从程序法、实体法上对恶意调解串通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9.
马柳颖  冯晓青 《求索》2007,(12):80-83
死缓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它是一种控制死刑实际执行的制度设计,但在控制死刑的实际执行上效果并不明显。死缓虽名为死刑,实为24年有期自由刑。死缓的名不副实以及其“留有余地”便于选择适用等弊端,导致死缓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极易被异化为腐败的司法官员操弄的司法工具。权衡我国死缓制度之利弊,舍弃死缓代之以无期徒刑并运用死刑赦免制度,是理性而现实的选择。这既可以达到控制死刑的目的,又可以克服死缓制度的弊端。  相似文献   
10.
留置取代"两规"彰显了法治反腐思维,较"两规"而言具有较大的法治进步意义。但是,由于留置措施立法的单一化缺陷,其在理论上与比例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有待进一步衔接;同时,监察机关在监察调查实践中也面临权力恣意或者权力萎缩的两难困境。为此,学者提出了留置措施内部控制或强制措施外部借用两种方案,试图化解留置措施面临的理论与实践困境。而基于法治反腐的理论需求与现实考量,监察机关宜在监察解释或实施细则中对留置措施作广义与狭义区分。广义留置具体可包括留置盘问、留置取保、留置监视以及紧急留置,狭义留置则仅指《监察法》第22条规定之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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