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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红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报》2013,(2):109-112
判断一种侦查行为是否属于强制侦查,应以这种侦查行为是否侵犯个人重要利益为基本标准,以这样的标准来看,控制下交付并未侵犯个人重要利益.因而从本质上看不属于强制侦查,而属于任意侦查.尽管在控制下交付行动中,会涉及到采取逮捕接货人并将货物扣押等强制措施,但这些强制措施本身是刑事诉讼法中已有的各种强制措施,与控制下交付手段自身存在本质区别.对于在控制下交付行动中需要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按照这些措施各自的法律控制程序加以控制即可,而不应因此就认为控制下交付属于强制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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