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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脉络表明,动产抵押具有极强的商业习惯色彩,其自生自发的意思自治似乎是其本质属性,并非物权法定原则下的制定法构造所能容纳和安排,虽然《物权法》中动产担保的相关规定是对传统的突破,但是将动产抵押放在《物权法》中仍然显得极其不和谐,因此要制定一部体系完备、逻辑严密的民法典,对动产抵押的地位应当予以慎重考虑,宜将动产抵押作为例外编入债权编或者作为物权法定原则的例外而编入物权编,甚至借鉴美国商法典的模式将动产抵押列入商法进行规范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2.
2006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中心城区综合整治乱设摊工作实施方案(2006-2008)》,开展以乱设摊为重点的市容整治活动。坚持“市协调、区推进、街道组织实施”的整治原则,将全市中心城区划分为严禁、严控、控制三种区域实施差别化管理。目前,已在全市12个中心城区25个街道镇建立了堵疏结合的试点,形成具有不同特色的20种摊贩疏导案例,初步实现了交通要道乱设摊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乱设摊得到基本控制的治理目标。  相似文献   
3.
在判定某种防卫行为是否属于过当性质时,就必须首先分析针对如此这般的不法侵害行为所采取的防卫行动是否已经“过度”;其次,这种“过度”的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是否达到了“重大”;最后,在“过度”与“重大”的判断上,人们得出结论的统一度究竟有多高,是否其中的绝大多数都认为其防卫中行为的“过度”与后果的“重大”确系不可容忍,并且又是相当“明显”的。只有从这些方面出发去进行分析,才能对防卫行为的性质作出正确的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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