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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期间,本刊记者就汉中市经济发展、扶贫济困及信访工作等方面问题,采访了汉中市市委书记田杰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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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68-81
在奴隶制度还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事实背景下,优士丁尼在《法学阶梯》里自始自终贯彻了“有利于自由权原则”这根红线。他首先在理论上确定了“奴隶制违背自然法”的理念,然后通过各种立法手段尽可能使更多的人出生即为自由人,并尽可能使更多的奴隶获得解放。这体现了奴隶制法的立法者在法律限度内为尽量减轻不公正现象和保护弱者利益做出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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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多数人之债的完善——以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与传统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再增加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一分类,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明确地区别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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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讼"是罗马民事诉讼法上的重要制度之一,其核心含义是"证实讼争"。在通常诉讼时期,证讼是指诉讼双方在裁判官面前对讼争事项的确定,意味着法律审的终结和事实审的开始,陪审员必须依据证讼中确定的争点进行判决、使针对同一案件的诉权消灭以及使新债代替旧债,这些效力构成后世"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的最初雏形。进入非常诉讼时期后,诉讼二阶段的区分不再存在,证讼的术语虽仍得保留,但仅意味着在法官面前的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其重要作用已成为明日黄花,其效力部分前移到起诉阶段,部分由判决替代。现代民事诉讼法中,区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的做法以及诉讼标的、既判力和诉讼系属理论等方面,无一不受到证讼制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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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云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1998,(4)
日前,偶读一则报道《下岗职工有了“金饭碗”》,说的是抚顺石化二厂龙源公司把下岗职工看作“财富”,在社会上广招下岗职工,使一些能工巧匠闻风应聘,聪明才智得以充分发挥。短短两年时间,龙源公司由原先20多人的小施工队,迅速发展到拥有200多入的正规企业;由过去只能揽些小活,发展到能够承接高难度工程,经济效益增长很快。读了这则消息,顿生不少感悟。感悟一:下岗职工并非无能之辈,其下岗乃经济规律使然。下岗职工增多,是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结果;而就下岗职工来说,他们正在为改革经历“阵痛”付出“代化’,是对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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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云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2):60-63
“虚拟财产”交织了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双重因素,只有当它与现实世界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世界法律调整的范畴,因而只有玩家与运营商的娱乐服务合同由现实法律调整。由此可知,“虚拟财产”实乃玩家享有的债权的内容之一,它不能脱离该合同而单独存在。运营商若丢失或删除它则承担违约责任;玩家之间移转它实质上是债权的部分让与;玩家之间偷盗它则构成第三人侵犯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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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债在优士丁尼法中略现雏形,但相对零碎和粗糙;桂摩林提出不可分的两种分类法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和混乱化;波蒂埃继承侈正了杜摩林的一种分类法,并提出了"债的标的为物和行为"以及"物理分割和观念分割"的理论;而萨维尼却提出"债的标的为给付"的观点,并为温德沙伊德采纳;弗雷塔斯接受了萨维尼的观点,以债的标的(给付)是否可分作为债之可分与否的唯一标准,并抛弃了"观念分割"的方式;萨尔斯菲尔德完全接受弗雷塔斯的设计并完善之,最终设计出体系上和内容上都相对完善的不可分之债制度;我国未来民法典在不可分之债的设计上应采<阿根廷民法典>的模武,即应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将债分为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将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9.
抵充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有明显的缺漏,现有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它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一个债务人时一个债权人负欠数个债务时,若前者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决定清偿次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与之相伴,我国在对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的此项制度进行翻译时,中译名也五花八门,其实在原始术语上,西方多使用"清偿指定"的表达,"抵充"这种表达是我国清末民初学者在引进西方制度时的意译.我国未来民法典应采"清偿的抵虎"的术语表达,并且应将之置于"债的消灭-清偿-清偿的抵充"的体系结构之中. 相似文献
10.
解开“债的标的”之历史纠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齐云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2):151-158
在西方学说史上,并没有"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的区分,只有关于什么是"object of obligation"的诸多学说.为了逻辑对应以及名实相符,我国民国时期学者区分了二者,将"债的客体"(债务人)与物权客体(物)对应,而将"债的标的"(给付)在债的内容或目的意义上使用.然而,理论上关注的重点却并不是立法所关心的,在立法史上,分歧仅局限在"债的标的"是物还是给付.总之,理论上的分歧不应带到立法中去,而从当前民法典立法趋势来看,债的标的、客体、内容和标的物等有争议的概念完全可不出现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之中,同时只需突显"履行"的概念,保留"给付"的概念即可解决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