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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对公然盗窃论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有旧界分说与新界分说之争。新界分说对旧界分说的批判有其合理性,但将抢夺罪界定为以对物暴力的手段夺取被害人紧密持有财物的观点,脱离了中国刑事立法的语境,忽略了盗窃罪与抢夺罪事实上罪质相当、不具有阶梯性的特点。维持刑法解释传统的延续性,应坚持旧界分说,但在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时,应按照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不论是紧密占有还是松懈占有,公然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均应认定为抢夺罪。盗窃既遂后被发现进而追赶的,不属于公然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实施过程中转化为抢夺的,按犯意转化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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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的价值分析及其改革思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减刑制度存在一定的缺点,但是其具有的避免刑罚过剩、稳定监管秩序、促进罪犯自新、节约司法资源等价值却不容置疑。减刑制度的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没有针对不同种类的罪犯设定不同的标准因而缺乏针对性、绝对减刑标准与人身危险性因素相脱离存在较大的弊病,应针对此进行相应的制度革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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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显兵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0(1):30-32
廓清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界限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定性。介绍贿赂罪的客观要件应当仅限于行为人为行贿人安排与受贿人沟通、见面的机会,而不参加行贿、受贿的具体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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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建立社区防控系统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特点,提出要整合社区力量,形成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多元化的犯罪防控格局;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供的社会文化控制上要从福利性幼儿园建设、社区多样性文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基础建设工作;社区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境控制上可以从社区建筑设计、建设社区治安组织、社区治安信息收集等方面做好建设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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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若干新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显兵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40-43
强奸罪的犯罪客体包括奸淫幼女的客体都是贞操权而不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强奸罪的客观方面应当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包括男性之间的强奸行为、女性之间使用器具的强奸行为、以及女性强制男性实施的性行为等方式。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强奸是插入被害人的性器、肛门,而强制猥亵罪是接触被害人的性器、肛门或者女性被害人的乳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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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认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构成受贿罪的根据。因此,收受请托人财物,是指被动收取财物而非主动索取财物;退还请托人财物必须是主动退还;上交请托人财物必须上交给纪检监察部门指定的账户;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仍然应当构成受贿罪。同时,廉政账户制度必须纳入司法化的轨道才能获得新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