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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人格权逐渐出现了财产化的趋势,保护特定有形财产中蕴含的人格利益问题日益引起了民法学界的关注。域外的示范性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已广泛认可在有形财产毁损案件中拒绝给予相关权利人精神损害赔偿有失公允。由于特定有形财产包含了所有者的人格利益,同时对重要基础性物品的使用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凝聚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权利人因其毁损遭受精神损害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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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致命事故案件中,直接受害者以外的第三人单独就精神损害索赔面临诸多障碍。域外的示范性法律文件和司法改革已广泛认可对非致命事故中第三人的精神利益应予保护。生活安宁与乐趣的丧失构成对《侵权责任法》第22条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侵犯。如果直接受害人在事故中严重受伤,其近亲属以及密切关系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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