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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是社会当中最常见、所占比例最大的纠纷种类。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存在"有纠纷找法院"的行政指导意见,民众形成了凡事诉法院的习惯。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纠纷特别是大量民事纠纷并不需要采用诉讼途径解决,不仅耗费纠纷双方的时间、金钱;也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目前针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更多适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将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都纳入解纷机制中。然而,如何合理科学地分配几种不同解纷方式是值得研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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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正确审理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情况,证据则是实现该还原工作的途径,在素件处理过程中证据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作为当今法官行为准则之一的证据裁判性原则要求法官必须根据证据对案件做出裁判,而这里就出现了问题症结所在.法官断案的依据需为案件证据,但证据认可与否、证据所能证明的是怎样的事实情况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断案的前提是否也和法官内心判断相关联.关联性有多强,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一直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看法,进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曾出不穷.本文将就此问题阐述自己的些许观点,重点探索证据裁判性原则和法官自由心证的内在关系与外在关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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