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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刑事撤案不告知被害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不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护。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经济利益和身心健康都可能受到很大的伤害,而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又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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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2005年6月3日,辽宁女孩王琼因抗拒强奸而从五楼跳下造成高位截瘫。随后,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沈某作出了一审判决,沈某因犯有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时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17余万元。但王家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在法院宣判前,王琼因坠楼致高位截瘫,其父王廷和为此花去数万元的医药费,王廷和不堪继续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2006年1月13日19时许,王廷和趁其妻子去教堂之机,在家中用双手将女儿掐死在病床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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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性质方面的根本差别在于:职务侵占罪除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之外,还存在对"信赖利益的破坏",即对社会诚信的践踏。只要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是一般主体秘密窃取公私财产,彼此之间没有交集性质的"信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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