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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政是规范公共权力程序化和法治化运作的制度安排。地方立法权是宪政的基本范畴,涉及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在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的前提下,适度扩展地方立法权的范围,能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功能。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应在科学化、民主化和程序化等方面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每个人都需要一个终极作为自身意义的支点。终极是对有限自我的超越性追求。作为终极的信仰,无法经验性地证明但却是对人之己身的精神指引。当终极被解构,自我僭越为终极之后,人的精神世界也就不再有深层的支点。一切都被还原为表象化的和物性的生存主义,生活失去了严肃和意义。重建终极和崇高,是超越和驯服自我的最优方案。  相似文献   
3.
以农耕经济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生发出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政治文化制度。以家伦理为基点定义的个人,其身份具有等级性的制度化差异,个人责任(或义务)和荣誉观念仅限于在家(或家族)之内,个人的意义消解在家族里。己/人结构的社会格局,是家族伦理的外化推演。儒家反公共性的伦理本位,致使公共精神极度匮乏。它不是一套合理的公共哲学,难以培育出发达的公共理性。  相似文献   
4.
朱祥海 《行政与法》2012,(10):18-20
缘于人的本性和社会生活现实,成立政府来统一行使权力已成为必要。设立政府的目的是实施社会正义和谋取优良生活。如何防止权力滥用造成奴役,是从古典到现代政治法律哲学的主题,并由此形成了三种典型方案。现代法治提供了最合理的制度化方案,其理性精神在于驯服权力。惟有奉行法治主义,公正、自由、和谐的幸福生活才具有可靠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5.
6.
朱祥海 《前沿》2011,(19):151-153
在全球化时代,西方自由主义观念获得了普适化扩展而成为支配性话语。不同国家都在主动或被动地变革着自身的文化传统观念和法律制度。对于非西方的民族国家,重要的是应立基于民族国家立场,来进行具体的制度建构并培育民族精神的理性发展。应当持有世界性眼光和民族性立场,而不是消解民族精神和对民族国家观念的简单拒斥。  相似文献   
7.
塑造拥有健全的理智和自由的心灵、敬畏生命的意义、良知和正义感,是所有教育追求的理想。作为善与公正的艺术,法律教育的特质在于,培育法律的正义观念与神圣情感、崇尚平等自由与人的价值尊严、虔敬的法律信仰和伦理美德。公正是法律的至上理念,法律教育追求的终极之善即如何通往正义之路。  相似文献   
8.
在现代社会,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关于“王海现象”的激烈争论集中在消费者概念的语义和逻辑层次,局限于狭隘的知识立场,缺乏法理上的分析。这种表面的讨论,实际上遮蔽了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即在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国家和民间社会之间两种力量之间的竞争与博弈。  相似文献   
9.
在现代社会,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关于"王海现象"的激烈争论集中在消费者概念的语义和逻辑层次,局限于狭隘的知识立场,缺乏法理上的分析。这种表面的讨论,实际上遮蔽了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即在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国家和民间社会之间两种力量之间的竞争与博弈。  相似文献   
10.
朱祥海 《前沿》2012,(11):84-86
在文化哲学上,法律表达着人类自身的普遍诉求和对生活意义的沉思,具有家族相似性。在民族国家的意义上,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民族性和地域性,凝聚并反映着特定的民族精神。每一种文化传统中的民族性,都构成了法律发展的意义支点和精神之源。法律文化的理性发展,应以民族精神为思想根基,并积极地吸取其他文化中的合理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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