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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责任中都有这样一条类似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小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表述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和促使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仍然沿用这种立法表述有诸多小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2.
许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责任中都有这样一条类似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表述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明确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首次将听证列入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这是我国保证行政权利公正的一大进步。但是,听证程序在保证行政权利公正行使的同时,也有加大行政机关财政支出、占用大量人力、影响行政效率等负面作用。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听证制度采取了既积极引用,又适当限制的态度。实践中,由于对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听证的适用范围理解发生偏差,使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适用听证程序和对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的审查中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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