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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在法律人的法律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无论是适用法律种类的选择还是量刑的轻重,往往都和司法者的主观能动性有着密切的关系,与此同时司法克制又像法制潜规则一样约束着司法能动性的过度发挥,司法能动性也辨析着克制的弊端,共同在司法活动中发挥作用。但是,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毕竟还未发展到轻车熟路的程度,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人需要适度把持二者,提高法律的实效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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