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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德法公务员惩戒救济制度:1.在适用对象上法国纪律处分适用范围更大,基本涉及在职的所有公务人员,而德国只适用于事务官,对于政务官则不在此范围内。德国惩戒要求比法国更严;2.在惩戒措施上,德国惩戒中经济措施占比例较大,而法国更强调晋升和职级方面;3.德法的惩戒机关和惩戒程序也有明显的区别。从德法公务员惩戒救济制度比较中可看出我国在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化程度、观念、惩戒救济程序和救济保障等方面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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