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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铃 《理论导刊》2007,(7):77-80
我国刑事回避事由的规定存在混乱、缺乏体系性、难以涵盖实践中多种多样应回避情形等问题,解决的途径是借鉴国外做法,将回避事由明确划分为两个层次:具体回避事由和概括回避事由。前者由法律明确规定,主要规制审判人员和案件具有人际上密切联系以及就该案件承担过一定工作的情形。而实践中可能发生的多种形式的危及审判人员中立性和公众对司法公正信心的其他情形,因其难以穷尽,应由更具灵活性和包容性的概括回避事由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2.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中国式的陪审制度,其承载着厚重的期望,但是多年来的实施情况却难如人意.尽管2004年8月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试图通过技术上的完善改变这种局面,但因这种中国式陪审不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国民心理,自身存在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其必要性和移植成功的可能性也大有可疑,因此予以废止才是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共同被告人陈述包括共犯陈述在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因此不受口供补强规则的规制.但鉴于共同被告人陈述的证明力特点介于口供和证人证言之间,尤其是共犯陈述在证明力上类似口供,因此应参考口供补强规则为其设置相应的证明力规则.在证据能力上,只有经过被告人本人质证的共同被告人陈述,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可以通过在合并审理中增设"共同被告人质证"环节或通过分离审理实现.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有很多问题。对"法定代理人"的规定存在和其他法律不一致、概念混淆、列举项涵盖以及未明确"被代理人"范围的问题;对"近亲属"的规定存在范围过窄、表述不当的问题;对"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存在表述烦琐重复的问题;对"诉讼参与人"范围的规定遗漏了保证人、见证人;对"侦查"则没有必要规定在本条中。  相似文献   
5.
早在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中即已确立的证据自由原则是国际刑事诉讼中一脉相承而又不断发展的原则.联合国的特设刑事法庭无论在证据的可采性判断还是在证明力评价阶段都继承了该原则,尤其是在可采性问题上,规定审判庭可采纳任何有相关性和证明价值的证据,并且在实践中将"可靠性"作为暗含的考虑要素.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一方面坚持了证据自由原则,同时又没有完全遵循特设刑庭的"两步走"模式,而是给予审判庭选择权.基于这种模式的弊端,建议国际刑事法院在适当的时候,明确规定"两步走"模式,并摒弃在证据可采性判断阶段考虑可靠性问题的做法.作为证据自由原则的集中体现,国际刑事诉讼中不承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6.
特设刑庭的对抗式诉讼特征集中体现在庭审阶段的证据出示和质证规则上.控辩双方一般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则。然而,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没有明确规定证据出示和质证规则,只是规定诉讼的进行由审判长指示。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庭审证据调查将呈现何种面貌还有待在具体案件中进一步观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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