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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弈涵 《法制博览》2013,(3):183-184
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机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特色制度,调解已成为解决纠纷常用的基本手段。但是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健全,现行法院调解制度中部分渲染着强烈职权主义色彩的程序和步骤都难以再适用,为了能继续发挥法院调解制度在妥善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优越性,我们不得不再次审视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的缺陷及其在审判实践中显露的弊端,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尝试找出改善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方式。  相似文献   
2.
分税制改革对中央与地方间财权与事权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但由于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较为滞后,财政转移支付均等化功能尚弱,分税制的位移效应导致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收入愈来愈依靠土地财政,借助扩张性或违法性土地征收方式,以解决其财政资金不足问题。地方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倾向,导致了土地政策执行中的越位与缺位现象,"低进高出"的炒作土地方式是地方政府权力寻租产生的温床。通过土地批租获取高额土地出让金、发展房地产增加税收、通过土地抵押获取融资债务,是土地财政的三大主要途径。土地财政造成财政收入的不稳定及不可持续,易造成投资与消费失调,加大政府融资风险,侵蚀农民权益,危及社会稳定。缓解土地财政之弊端,需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完善分税制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分配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者身份,合理矫正地方政府短期土地出让行为。  相似文献   
3.
赵弈涵 《学理论》2013,(4):119-120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基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对自己作为配偶享有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而导致婚姻关系无法存续,得以要求对方赔偿其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损失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损失。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完善措施等方面的研究,旨在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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