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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未列明广告语是哪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目前呼声比较高的观点是采用《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保护,但由于版权登记难、版权归属纠纷多发等原因,广告短语还存在保护范围不全,保护期限又过长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对广告语的保护也各有侧重和不足。因此,除完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加强各法律之间的逻辑联系,构建以《著作权法》为主,《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做补充、支撑的立体、交叉式保护体系,并发挥集体管理组织或广告业协会的作用,以实现对广告短语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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