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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方涵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74-77
《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重大修改,罪名也变为污染环境罪.一般认为,修改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但对于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理论上颇有争议,存有过失说、双重罪过形式说及故意说等观点.但过失说及双重罪过形式说均不能正确反映本罪修改的实质意义,不利于正确认定污染环境罪,不利于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因而不足取.无论从文理的角度,还是从论理的角度,污染环境罪都应当是故意犯罪.将污染环境罪解释为故意犯罪,有利于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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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方涵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138-140
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日益受到重视,但侵犯未成年人特别是涉案未成年人隐私的问题却难以有效遏制。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在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司法保护及媒体监督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国外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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