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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不可避免,因涉及重大的利益调整,既需规范,也需谨慎启动。两岸虽然土地制度不同,但土地征收改革面临共性问题,在基本征收程序设置、利益衡量机制上均具有相似性。相比之下,大陆集体土地征收启动的前提条件失之于宽,政府享有事实上不受限制的征收权并缺乏制衡机制;补偿额未考虑所有权让渡,仅部分弥补使用权价值;在补偿价的形成方式上,剥夺了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同时,集体所有权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共有人被架空。通过适当界定征收目的性限制,转变城镇化建设思路,克制征地行为的启动与征收规模;承认土地集体所有权平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市价补偿,打破土地供给垄断;明确征收相对人与重构集体经济组织并举,构建开放性的制衡机制,有助于平衡、保障各方利益,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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