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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的国际投资条约,对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规定模糊,造成了发生纠纷时,最惠国待遇能否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在国际实践中,ICSID仲裁庭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只是对所涉基础条约条款的解读,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从理论上看,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时,难以判断两种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劣,而且可能侵犯东道国的主权等问题。从国际法发展的趋势上看,保障和促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是国际社会努力的目标之一,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争端的解决,会扩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不平等"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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