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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仁群 《中国法学》2012,(4):165-175
二审和解后撤诉与撤回上诉皆有可能,但撤诉应受更多限制。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应依请求按法定条件立案执行,协议未履行不是立案条件。既判力"标准时"后达成的和解协议可变动判决确定的民事债权,但不能冻结或取消执行力,法院应依请求判决排除原判的部分执行力。和解协议具备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即为有效,与是否违约无关。法律已规定违约责任,不必也不应援用诚信原则。对债务人的实体异议应无选择地依实体审理程序处理。由于未能把握前述法理,"吴梅案"出现了多个问题:混同撤诉与撤回上诉,违法设置执行立案条件,错误理解生效判决和和解协议的关系,异议处理程序欠缺正当性,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不符,案例名称不当。  相似文献   
2.
典型意义上的部分请求业已在本土出现。所谓重复应诉之累和重复审理之累并不真实或并不严重,部分请求甚至对被告有利。从诉讼标的论难以演绎出确定性结论。本土部分请求的诱因多是被告无足够的偿还能力,准许合理的部分请求是维护正义之需,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应该退后。原告在提出部分请求时应疏明正当理由,败诉即不可再诉。法院的审理重心应前置,以确保后续诉讼的快速处理。准许部分请求还将面临级别管辖、抵销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普通的民事诉讼已有一定的职权主义色彩。立法者对公益诉讼结果的正确性应有更高要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能需评估未来的事实,现行法对救济方式缺乏具体规定,强制执行具有持续性且需执行机构深度介入,所以,公益诉讼更应采职权主义。现行法关于公益诉讼的部分规定虽呈现出较强的职权主义,但却违反了平等原则。平等的职权主义在释明、依职权调查证据、判决内容的确定等方面都应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4.
严仁群 《法律科学》2013,31(2):162-170
包含有实体要素的管辖规范给实务和学界造成了困扰.既有的形式审查说、依原告主张说、初步证据说都各有缺陷或问题.基于处分原则,诉讼标的或诉因应由原告择定,所以对管辖规范中的这类要素不做审查.但对于其它实体要素,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应进行实质审查.否则将会使此类管辖规范形同空文,完全听凭原告确定管辖法院,无视被告合理的管辖利益.为减少解释上的分歧,应对此类混合规范重新表述.司法解释中的有些混合规范并无存在必要,甚至还是违法的,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5.
西方执行权运行模式固然有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差别,但即使在前一模式下,执行权在各单项执行措施中也并不总是消极的。部分国家采取前一模式是因为其实行过分松散的执行权分配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当事人主义主张照搬诉讼程序的理念,名为保护处分权实为加重债权人负担。应该区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运行模式,至少前者应是积极主动的。我国的执行权分配体制使得执行员能够拥有程序选择权。执行机构的程序选择权与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相似文献   
6.
美国宪法下的法官弹劾与司法惩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严仁群 《法学杂志》2004,25(6):76-78
美国联邦宪法中弹劾法官的最低标准是“轻罪”,而部分州宪法中则有“行为不当”等标准。联邦的司法惩戒制度较为软化,且鲜有惩戒实例;而州的司法惩戒制度则可直接剥夺法官职位,并有频繁的实际应用。弹劾制度和司法惩戒制度有若干共性和互补性。虽然它们在轻罪的界定、启动程序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但其“行为不当”标准以及惩戒禁区,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论要--兼析中美惩戒理念之差异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严仁群 《法学评论》2004,22(6):129-134
美国模范司法行为准则为法官惩戒确立了“行为不当”这一基础性标准。联邦宪法兼采犯罪与行为不当两个标准 ,国会弹劾制度和司法理事会惩戒制度分别与之对应。州法中的两套惩戒制度都可以剥夺法官职位 ,且其实践远较联邦法丰富 ,行为不当标准也实际得到了广泛运用。联邦法与州法都设置了惩戒禁区 :不得针对法官的实质裁判行为进行弹劾。我国的两个案例表明我们忽略了或不愿接受行为不当这一更为重要的惩戒标准 ,却又常陷入前述惩戒禁区。  相似文献   
8.
略论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人民法院全面如实释明其财产状况的义务 ,该义务源自其依照执行根据所生之给付 (总体 )义务 ,系其原本应有的义务。明确规定财产释明义务有助于将被执行人真正置于被监督的地位 ,有助于认定其有无拒不履行的主观恶意 ,从而据此作出不同的处理。设定这一义务时应明确规定释明的具体事项、释明程序、释明程度、法律责任及其适用。  相似文献   
9.
严仁群  徐辉 《河北法学》2000,(2):115-116
现行民诉法典在执行程序中给予被执行人三次宽限,使之获得了不应得的利益,同时却使执行一再中断,直接危害债权的实现。此宽限还违背了民事判决,陷入了立法的自相矛盾。  相似文献   
10.
严仁群 《法律科学》2010,28(3):30-39
在同一程序中就同一纠纷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起诉方式(重叠合并)广受排斥,然而实体法并不能为此提供依据。有侵权行为法建议稿中的责任竞合条文虽排斥这种起诉方式,但它们是自相矛盾的。从强化论证、法律具有不确定性、一次性解决纠纷等角度看,应准许甚至鼓励这种起诉方式。排斥重叠合并的深层原因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混同。可以在实体法中一并设立程序规范,但前提是已充分了解相关程序原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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