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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芳娥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1,(1):101-107
诉讼作为一种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其不仅影响当事人权利行使的范围,也决定着法院审判权作用的边界。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尤其在现代型纠纷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变得极为重要和紧迫。因而如何扩大当事人诉权行使的范围成为学界与理论界探讨的话题。通过对域外制度的考察和实践发展需要,诉的利益之概念可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剂良药。本文在厘清诉的利益之内涵与本质基础上分析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及形成之诉中诉的利益之判断,以为当事人权利之保障和法院审判权作用范围的扩张提供些许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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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委托鉴定现象在我国广泛存在,然而现行立法并未对其行为明确指明定性“,准用私文书证”质证规则的释义更是预留了探讨的空间。理论界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之性质存在事实主张说与法定证据说的对立观点,而后者更是存在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书证的多元分歧。实务运行在自行委托鉴定问题处理上存在裁判观点简单化、回避性质定位、曲解规定文义、滥用举证责任等裁判误区。在对理论分歧与裁判误区反思与检视的基础上,主张自行委托鉴定具有事实主张与证据证明的双重属性,且证据证明层面的意义更加显著。进而主张自行委托出具的意见原则上不宜视为法定鉴定意见,但经当事人合意可例外转换。在缺乏当事人合意时,可准用与其类似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认证。同时,为有效避免裁判误区,对举证责任分配、申请鉴定条件、书面意见采纳等关涉自行委托鉴定的有关问题进行全面完善,以期在体系解释的基础上更好地理解与适用2019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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