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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是霍布斯和洛克 (也是整个古典自然法学派 )对自然法理论的一大创建 ,二者在构建他们的自然权利理论过程中 ,均以个人为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在对人性的初始分析中 ,二者就有了不同的趋向 ,霍布斯的逻辑一贯的论证将个人由自然状态送入“利维坦”中 ,而洛克的折中与调和却为了个人营造了一个“有限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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