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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涉黑犯罪的法条作了修订,不仅提高了法定刑,而且增设了财产刑。我国刑法涉黑犯罪的规定与巴勒莫公约的规定精神是基本一致的,但也存在差异,主要是公约规定的故意“促使”实施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行为之惩处以及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对“提供实质性配合者”考虑给予“减轻处罚”或“免予起诉”的可能性的问题,在我国邢法中尚未体现,因而还有完善之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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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法上的模糊和理论上的分歧,以至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涉案单位应当打击还是保护,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盲点。实际上,单位成员同单位在利益上并不总是一致的,双方的意志有时会有冲突。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集体决定”只不过是单位成员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单位的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实质上是假借单位名义私分本单位占有、管理和支配的国有资产,损害单位的利益,单位并没有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中获得利益。国家是本罪的最终受害者,而涉案单位才是本罪的直接受害者。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但行为人在主观上却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界定获利型犯罪是否单位犯罪的重要条件。因此,本罪不是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单位成员)共同犯罪。我国的刑事政策在这个问题上的盲点应当消除,应当明确规定对本罪涉案单位给予保护,而不应打击,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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