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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由于它是一个新定的罪名,加之一些规定未尽完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在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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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出鞘──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纪实余平伦,曾伊山主持人晓妍一在美丽富饶的潮汕平原上,镶嵌着一颗璀璨的明珠,那就是广东省普宁市党政机关所在地,一个拥有150多万人口的著名侨乡──流沙镇。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流沙镇已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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