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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俊维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40-42
人性人道人权应在善意的引领下成为法律的核心价值内涵.法律对人行为的定性是一种价值评价,而这种评价的标准必须是一种善良的标准.人本思想应内化于刑法,人性本善应成为立法者的内心确信,人道的教育刑理论应作为刑罚支撑,而在人权保障方面应注重人主体的差异性与主观方面的道义性.在立法上主张善意的应然法思想,司法上主张法官的善意解释原则,刑法只有在善意原则的指引下,才能实现保障人权的法律追求,成为人类良知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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