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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丛薇 《唯实》2012,(6):74-77
犯罪既遂的标准问题是犯罪停止形态的核心问题,"犯罪目的实现说"及"犯罪结果发生说"均存在不可调和的逻辑错误。我国刑法体系中,犯罪构成既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又具有区分犯罪停止形态的功能,可以用来判断犯罪既遂与否;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既遂为模式的,认为行为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就构成既遂的"犯罪构成要件说"具有逻辑正确性。在对个罪的认定过程中,若在穷尽犯罪既遂标准的考量之后,仍存在分歧,需借助刑法解释来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2.
2009年出台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具体应用情形,但该司法解释尚有遗漏之处.该解释中的“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的含义,需要对照银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理解,而有效催收的标准应采用“透支人收到说”.关于部分归还行为的判断应以未归还的透支款是否达到“数额较大”为标准.司法解释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存在逻辑瑕疵.对于行为人同时实行恶意透支行为及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应当使用几种行为的犯罪数额按比例以一种行为的犯罪数额折算的方法确定其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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