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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丛薇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5)
2009年出台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具体应用情形,但该司法解释尚有遗漏之处.该解释中的“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的含义,需要对照银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理解,而有效催收的标准应采用“透支人收到说”.关于部分归还行为的判断应以未归还的透支款是否达到“数额较大”为标准.司法解释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存在逻辑瑕疵.对于行为人同时实行恶意透支行为及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应当使用几种行为的犯罪数额按比例以一种行为的犯罪数额折算的方法确定其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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