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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制毒物品进行管控是控制毒品犯罪源头的有效出路,现行制毒物品的法律管控模式为"刑事规范+行政法规范"双重管制模式,但分析制毒物品犯罪趋势,仍需加强管控力度,完善管控对策。制毒物品概念不明、管控的相应行为存在缺失导致其管控范围不明确,应当进行概念明晰和罪名增设;关于制毒物品的法律在衔接上存在断层问题,可通过设置行政前置和提炼统一规范解决;对于制毒物品的数量认定存在问题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处罚设置存在的问题包括行政处罚与刑罚两方面,可分别通过统一规定与调整罚金刑设置解决。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同时伴随着一系列刑法问题的出现。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规制方面存在着大量罪名,因而使互联网金融行为面临各种入罪风险,这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现有的刑法规制则存在刑法滞后性与金融行业迅速发展的冲突、行政法规不完善而刑法作用时间点提前以及固化解释导致犯罪圈可能不当扩大等问题。考虑到鼓励金融创新等原因,采用谦抑性的刑法规制路径有利于金融行业发展及控制犯罪圈的不当扩张。为此,可以通过构建谦抑性解释体系、重视行为实质危害性的认定以及分类型进行规制等方式实现谦抑性规制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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