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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德良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2)
根据我国刑诉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决不服,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是提起再审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对正确实现我国刑事诉讼任务具有不可或缺作用的一项刑事制度。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目前,我国法学界对申诉的性质、主体范围、申诉的理由、时效等问题颇有争 相似文献
2.
网络时代物权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络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征已经对物权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些影响集中体现为:它使物权自由重新成为物权法的最基本的价值追求,极大地提升了效率价值在物权法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此同时,使意思自治和效率原则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动摇了现行物权法定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使现行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为意思自治和效率原则所吸纳.从在我国目前正在起草的物权法建议稿的内容来看,几乎感觉不到互联网络对物权法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的任何影响,若如此,我们的物权法通过之日即是其落伍之时.因此,重视和深入研究网络时代物权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3.
依法促进和保障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利用网络(Intemet)进行信息交流和信息传递。网络在极大地促进了信息交流的效率的同时,也为不良信息的传播和不法行为的进行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信息网络化,是当今世界变革的动因之一,它对全球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方面,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影响。因此,面对全球信息网络化的新形势,依法规范人们在网络中的行为,促进和保障我国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信息网络的特征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出发,探讨了运用法律规范促进和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对策。 相似文献
4.
律师能否代理刑事申诉的问题,我国刑诉法和《律师暂行条例》均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律师代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只能以一般代理人而不是以律师身份代理申诉;只能根据利害关系人所掌握的有限证据材料,以代写申诉书的方式提供有限的法律帮助。因此,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工作就显得无力,无法充分发挥律师代理的优势作用。我国法学界和律师界一致认为,律师代理申诉特别是刑事申诉确有必要,对于申诉权人行使申诉权提供法律帮助,严格申诉渠道,敦促和协助司法机关纠正错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律师代理刑… 相似文献
5.
刘德良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5,(4)
督促程序是指在主体之间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债权人向其提出的有关债务人应当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有价证券,或可替代物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限其在法定期间内或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否则,可强制执行的一种特别程序。它是一种为适应商品经济 相似文献
6.
刘德良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4):9-13
弱势群体保护问题的理论基础在于保障人的实质平等权和发展权,社会保障制度则以保障生存权为基础;弱势群体首先是一个社会学范畴,它泛指那些在实现基本权利的手段上面临困难最大的群体;鉴于社会保障制度和弱势群体保护制度在制度理念、基本原则和保护对象上存在差异,因此,社会保障对象与弱势群体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范围不同。 相似文献
7.
论网络服务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网络服务者 (以下简称ISP)往往因提供网络服务而被牵扯到他人的侵权行为之中。而他们在侵权法中处于中介者和间接侵权人的地位。立法对ISP的侵权行为的责任界定应从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两个方面入手。在归责原则上应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在责任范围上 ,应对其实行限制或豁免 ,即ISP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仅负有停止侵权责任 ,只有在技术可能且事实上已经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而仍不阻止时才应对以后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刘德良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1,(3):21-24
对电子商务法的研究已经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但目前人们对电子商务法的研究只集中于具体制度,而对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缺乏兴趣.本文拟对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特征和地位问题加以研究,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9.
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间接推断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个人信息财产权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进行支配的一种新型财产权,它能且只能存在于对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条件下。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故而都应该受到财产权的保护;对个人信息进行确权应该根据其体现的价值而定,当其维护主体人格利益时,应该给予其人格权的保护;当其维护主体财产利益时,就应该给予其财产权保护。 相似文献
10.
民法学基本理论在网络时代所面临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即使是再不敏感的人也能察觉到已经形成和存在的网络时代对于民法传统理论和制度的强烈冲击。不过 ,全面系统地概括和说明这种冲击的论述似乎还不多见。刘德良之文的价值就在于他从民法的价值理念到民法的基本原则 ,再到民法的方法论及当代民法学所面临的问题等 ,对网络时代下民法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和深入的分析探讨 ,并在此基础上就现时民法的发展走向及核心问题提出了具有独到之处的个人见解。虽然个别立论大有探讨余地 ,但其用心与用力颇值鉴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