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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制订到1996年修改,再到2012年的第二次修改,对于刑事犯罪的审判管辖中的地区管辖原则都是"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而"指定管辖"则是对"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原则的一个补充。可以说犯罪地管辖是原则,指定管辖等是例外。但是,从2001年到2012年的十多年里,"慕马案"、刘方仁案、韩桂芝案、陈良宇案、薄谷开来案、王立军案  相似文献   
2.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起诉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即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符合法定情形时必须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酌量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疑案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依法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无论是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还是疑案不起诉,其法律性质都是无罪认定,其实质与法院确定无罪的判决具有同…  相似文献   
3.
无罪推定是被追诉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被追诉者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将无罪推定确立为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彻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及其引申的主要内容应当分为三个层次:证明责任、被追诉者的权利和对被追诉者的权利的保障。由于无罪推定假定被追诉者无罪,对控诉的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被追诉者不承担无罪的举证责任,所以,被追诉者就没有理由配合控方提供自己犯罪的证据,包括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违背了无罪推定关于被追诉者不应当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基本精神,使得被追诉者负有帮助侦控方履行举证和证明的义务。这一规定实质上表明我国刑诉法要求被追诉者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因此,从无罪推定的这一层面上说"应当如实回答"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虚假诉讼司法治理机制存在规制手段相对单调、惩戒机制长效性有限、治理理念局部轻重失衡等问题。为解决前述问题,贯彻宽严相济理念,鉴于法治精神和基本原理的互通性与传导性,英美国家“诉讼限制令”制度可为我国提供有益参考。“诉讼限制令”本质是一种必要惩戒与诉讼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仅在原自由起诉模式下,“嵌入” 法院对诉讼黑名单人员的再起诉必要、合理的审查许可要求,而其余流程与规则不变,彰显民事诉讼国家干预理念,有助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自由起诉与诉讼风险管控之间的协调平衡。“诉讼限制令”制度本身也存在丰富的适用层级与梯度,在引入我国时应保持与既有惩戒惩罚机制的合理衔接。  相似文献   
5.
公开心证的首要功能是通过公开法官心证过程来实现社会对法官裁判的监视,实质是“硬化”逻辑规则,即使逻辑规则由实体正义转变为程序正义;公开心证对证据规则的控制是用定案根据约束证据的可出示性,由此凸显了“软化”证据规则的必要。基于以上启示,就制度构建而言,我国除了诉讼法或证据法宜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和公开心证原则外,对狭义上证据规则的规定宜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至少应强调法官自由裁量和当事人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6.
在经过9月18日、19日两天的紧张考试之后,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落下帏幕。考试结束的当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了《关于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与审查的说明》,2004年9月21日,中国普法网、法制日报等媒体公布了第三届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众多考生参加了"试题及参考答案异议"的热烈讨论。许多考生对今年的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提出了一些疑问和看法。笔者仅从个人的角度在此对2004年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的特点和考生下一年如何备考陈述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7.
卫跃宁 《证据科学》2008,16(6):654-663
无罪推定是被追诉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被追诉者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将无罪推定确立为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彻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及其引申的主要内容应当分为三个层次:证明责任、被追诉者的权利和对被追诉者的权利的保障。由于无罪推定假定被追诉者无罪,对控诉的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被追诉者不承担无罪的举证责任,所以,被追诉者就没有理由配合控方提供自己犯罪的证据,包括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违背了无罪推定关于被追诉者不应当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基本精神,使得被追诉者负有帮助侦控方履行举证和证明的义务。这一规定实质上表明我国刑诉法要求被追诉者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因此,从无罪推定的这一层面上说“应当如实回答”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8.
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思考。这就是在相同的时空条件下,事实基本相同的同类案件,由于审理法院不同,境遇相同的当事人有可能得到两种不尽相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判决。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令社会民众无所适从,也使法院的地位变得十分尴尬,法律的尊严受到了挑战。 是什么原因使得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中。法院会对事实基本相同的同类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相似文献   
9.
大数据分析方法在呈现科学性、有效性的同时,也具有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的特质。当前,亟需对刑事诉讼领域的方法误读与失范进行匡正,守定教义学的价值前提,赋予大数据分析方法以程序正义属性,发掘程序正义的数字特性。增添数据真实性、可知性要求,进而保障当事人有权对数据加以更正,有权针对算法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辩护;同时,为大数据分析方法的运用确立非歧视性、有利于被告人的价值导向;此外,应确立“权利而非权力”“辅助而非替代”“定量而非定性”“证伪而非证实”四个立场。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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