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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俊青 《法制与社会》2011,(18):133-133
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是指在刑事诉讼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作为客体的程序对主体依照其内在需要和目标所作努力给予的满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职能,必须更新执法思想,转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不断拓宽程序监督的渠道,全面掌握刑事审判活动的情况,从中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2.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检察权具有消弭矛盾,保障公正,维护公益的法律监督职能,但其职能发挥受到办案指导思想偏差、办案环节具体问题的影响,应着力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司法权具有多义性,从广义上可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而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应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权和司法权威密不可分,司法权威的失范是对其本质与价值的背离。司法权威失范的重要原因是失范司法权的攻击性、混沌性、非终结性、非及时性。我们必须对司法权威的失范进行矫正,寻求规制司法权威失范的“阿基米德基点”,回复司法权的正义品格,使司法权威成为民众的信仰,实现司法权威的生长。  相似文献   
4.
在数额相对较低且具有自首情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应当综合把握案件情况,区别对待行为事实,特别注重社会效果,要从有利于恢复社会关系以及合理实现轻微越轨行为的非刑罚化。虽然被害人对公诉案件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建议权,但检察机关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应当积极考虑被害人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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