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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任保险在加强侵权法补偿功能的同时,也破坏了侵权法的预防功能,此即责任保险中的道德危险的根本成因.为消除该道德危险,责任保险中相应地设计了经验费率、赔偿限额、免赔额、不保风险、代位权等基本预防机制.但是,通过对侵权法的预防功能、责任保险的基本预防机制以及二者内在关联的分析发现:责任保险不可能完全恢复侵权法的预防功能;责任保险对侵权法预防功能的消极影响不可避免.因此,必须建立多元化的机制来加强责任保险条件下的事故预防.  相似文献   
2.
民事制裁是我国民法中的特有制度,这一制度可能本身就是历史上"民刑不分"影响下对《民法通则》误解的产物。它不仅忽略了法律必要成本的要求,并且与私法的基本理念及现代司法制度相背离。  相似文献   
3.
4.
利益先于权利而存在,是权利的建构基础和本质内容。利益具有主客观统一性,除法律赋予权利之力外,权利的构成要素均来自利益。权利中的自由意思实际上是利益主观性的反映;利益的主观性能够更准确地说明权利的主观内容。权利客体与利益的客观性相联系;利益的客观性能够更灵活地描述权利指向的对象。权利的本质是法律对利益的限定。根据法律对利益保护的确定性程度,权利可以分为有名权利、框架权利和无名权利。所谓"权利之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实际上是无名权利或生成中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6.
利益衡量贯串于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是法律中的普遍现象,也是法律的基本任务和基本方法。利益衡量分为立法和司法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中的利益衡量各有不同的任务、特点和要求。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主要关注一般的、抽象的利益冲突,而司法中的利益衡量则涉及个案中特殊的、具体的利益冲突。对这两个阶段的区分是正确理解和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前提。  相似文献   
7.
叶延玺 《行政与法》2012,(9):109-113
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是侵权法中的基本矛盾,也是侵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均体现了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思想。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总体上也体现了这一平衡思想,但由于负担了超出其功能范围的社会救济职能,其在个别制度的设计上仍有违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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